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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1日起,從國外寄送藥品、醫療器材,不可不知的新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民眾以郵寄方式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自10471日起,不再適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有關少量輸入免辦許可證之規範,民眾應於寄送藥品前或收到應補申請進口同意文件通知後,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 

臺中關特別提醒,藥品如未經核准就寄送至國內,而進口人如無法於限期內繳驗進口同意書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所進口之藥品將被認定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的規定,沒入銷毀;倘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則依同法第7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辦理退運出口,屆期沒有退運,將沒入銷毀之。該關呼籲國人,如果要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宜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後再辦理通關,以免遭受無謂損失。

臺中關另強調藥品非一般商品,有其使用上之風險,選購藥品應諮詢醫療專業人員,瞭解藥品可能引發的副作用,進口數量也應符合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限量規定。至於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文件之相關說明及表單網址路徑為: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業務專區>藥品>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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