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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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改採遞延收入列帳,但是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然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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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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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取得合法憑證屬情節輕微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的所得是採年度計算的概念,因此,以往年度的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除非營利事業同時符合1.屬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4.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也就是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所提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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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F股配發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政府開放國外企業發行的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所發行並獲准在臺上市(櫃)買賣的股票,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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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發技術服務,應收取服務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提高產品競爭力,投入鉅額之研發費用,並將研發成果提供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為企業整體創造更多之利潤,惟營利事業往往漏未申報應收取之服務收入。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相關移轉訂價交易之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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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認定之疑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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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豪雨侵襲,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可向國稅局報備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受鋒面滯留巴士海峽影響,高雄地區遭受局部大雨或豪雨侵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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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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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應依法核定所得額

國稅局最近抽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者無法提示帳證以供查核,且其行業代號亦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列,案經依法核定所得額後,辦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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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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