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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調查,A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虛報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A公司當年度核定全年所得額-500,000元,經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後,重新核定全年所得額-200,000元,A公司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本案仍應就A公司短漏報所得額3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51,000元(短漏報所得額3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賴宣翰,電話:04-23051116分機102)

更新日期:2015/06/26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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