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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的上市櫃股票,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而該股票係源自於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時,該股票性質應以贈與前之股票性質作為認定標準,而持有期間自贈與前之取得日計算。

該局指出,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配偶取得股票日亦以贈與前之股票取得日計算股票持有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

1.A君於1018月以每股20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

2.甲公司於1028月上市後

3.A君於1037月以贈與日收盤價每股45元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B君,B君並於同年8月將該股  票以每股50元全數出售。

B103年度該筆證券交易計算說明如下:  

1.證券交易所得額 = 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0*30*1,000) - (20*30*1,000)-(證券交易稅4,500+買進及賣出手續費2,992)= 892,508

2.課稅所得額為446,254元【= 892,508* 長期持有優惠1/2 (持有期間為1018月至1038)

3.應納稅額為 66,938元【= 446,254* 稅率15%

    該局提醒,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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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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